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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檢送「 一般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教師商借至苗栗縣所屬偏遠及特殊地區學校服務需求
申請表」1 份,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苗栗縣政府 106 年 5 月 3 日府教務字第 1060083772 號函辦理。
二、依教育部「一般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教師商借至偏遠離島地區學校服務實施要點」規
定,商借教師條件為「一般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具合格教師證書、服務年資滿 5 年以
上、最近 2 年考核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且現仍在職者。」商借期限
:商借 1 次為 1 學年度 (8 月 1 日至翌年 7 月 31 日) ,商借期滿回任原服務學校。期滿前依商借程序經
商借學校、商借教師、原服務學校及各所屬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者,得繼續商借。但商借教師
於同一所商借學校服務,合計不得超過 3 學年。其餘內容請自行上網查詢參閱。
三、苗栗縣新開國民小學及文林國民中學文隆分部有商借一般地區教師之需求,請貴校確實符合商借條
件且有意願商借之教師經貴校同意後,將旨揭申請表、申請人合格教師證影本,於 106 年 5 月 15 日
前報局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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