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頒授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退休公教人員,積極參與志願服務者志工榮譽獎狀一案,詳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一、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退休公教人員工作經歷與人生經驗豐富,為活化退休人力,將於本府 106 年 6 月
27 日辦理之「退休人員承與傳懇談會」(如程序表),循例依下開志願服務標準公開頒授志工榮譽
獎狀,以鼓勵其參與志願服務回饋社會。
二、志願服務獎勵標準如下:
(一) 從事志願服務滿 1 年且服務時數 500 小時以上者,頒授 3 等志工榮譽獎狀。
(二) 從事志願服務滿 1 年且服務時數 1000 小時以上者,頒授 2 等志工榮譽獎狀。
(三) 從事志願服務滿 3 年且服務時數 1500 小時以上者,頒授 1 等志工榮譽獎狀。
(四) 從事志願服務滿 5 年且服務時數 2000 小時以上者,頒授特等志工榮譽獎狀。
三、志願服務年資及時數計算,自退休生效日起至 106 年 5 月 31 日止,符合前開獎勵標準者,請填報「桃
園市退休公教志工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 106 年 6 月9日(星期五)
以前送本校人事室。
四、檢附桃園市退休公教志工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及退休人員承與傳懇談會程序表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