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桃園市政府制定「桃園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已於 106 年 5 月 19 日公布施行,如附件,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 106 年 6 月 6 日府經商字第 1060131558 號函辦理。
二、請學校運用重要集會或親職教育日等時機,落實宣導「桃園市資訊休閒業(俗稱網咖)管理自治條例」規定,如校方發現業者或學生違反法令條例之具體事證,請密件函送明確資訊或影像(如時間及地點),逕向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檢舉及後續查察,共同保護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秩序及公共安全。
三、本會賡續配合校外聯合巡查勤務,加強勸導違反容留時間進入之學生,落實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