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內政部「宣導各級院校爆竹煙火施放安全」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6 年 6 月 21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60067750 號函及內政部 106 年 6 月 14 日內授消字第 10608225691 號函辦理。
二、各級學校常舉辦歡送畢業生之相關表演及活動,其中或有以施放爆竹煙火做為表演或活動項目情事,請確依「消防法」、「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桃園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等相關自治法規(請逕至 http://law.tycg.gov.tw/網站查詢)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