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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一般公告 | 2017-08-07 | 點閱數: 364

檢送「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鼓勵本市機關、學校、社團推展客家語言補助作業實施計畫」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客家委員會「客家委員會促進地方客語整體發展作業要點」辦理。
二、旨揭計畫(附件 1)係為鼓勵市民、本市公教人員及學生參加 106 年度客語能力中級暨中高級認證,促進了解客家語言、文化之美,增進學習客語體驗,以提高報考客語能力認證之意願。
三、請於 106 年 9 月 15 日前提出申請,並於活動結束後 1 個月內,檢具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或領據),補助項目支出原始憑證正本、彙整補助請領清冊、到考證明,連同存款銀行名稱、帳號、戶名、本局核定公文影本、活動總經費明細表,送本局申請撥款結案。
四、各單位可依據本局「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 106 年度推廣客語研習實施計畫」(附件 2),自行招募原則 15 人(以本次應考人員為主)向本局申請開設客語能力認證衝刺班。
五、為鼓勵報考認證考試,凡設籍本市 20 歲以上民眾,報名參加當年度客語能力認證各級別考試合格者,可依據「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鼓勵民眾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補助作業要點」(附件 3)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新臺幣 1,500 元至 2,000 元認證獎勵金。
六、依「客家委員會獎勵客語績優公教人員作業要點」(附件 4)規定,公教人員通過客語中級認證,嘉獎 2 次、中高級認證,記功 1 次。通過客語認證者於機關內部職務陞遷時,機關得酌予加分。請貴機關轉知並鼓勵所屬踴躍參與認證。
七、依「桃園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職員參加本土語言能力認證獎勵計畫」(附件 5),通過客家委員會客語能力中級認證考試之教職員,嘉獎 2 次,通過中高級以上者,記功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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