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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室 - 重要訊息 | 2017-08-22 | 點閱數: 339

轉知行政院函

主旨:修正退休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之規定,自一百零六學年度第一學期(即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
   起生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退休公教人員比照現職人員發給子女教育補助,規定如下:
  (一)發給對象:
   1、支(兼)領月退休金在新臺幣 2 萬 5 千元以下(兼領月退休金者以原全額退休金為計算基準)
     者。
   2、因公失能或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參照 89 年 4 月 26 日修正發布之原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規定辦理),且經審定機關審定仍支(兼)領月退休金者,比照現職人員發給;或於
     審定當年度支領一次退休金者,當年度比照現職人員發給。
  (二)兼領月退休金者,應按其兼領月退休金之比例計發。
 二、退職政務人員不發給子女教育補助。
 三、領有年撫卹金之公教遺族,比照兼領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人員發給子女教育補助。
 四、本院 65 年 7 月 30 日台 65 院人政肆字第 15018 號函、 68 年 6 月 11 日台 68 人政肆字第 11841 號函、 68 年
   8 月 28 日台 68 人政肆字第 17988 號函及 71 年 7 月 13 日台 71 人政肆字第 20564 號函,自 106 學年度第 1
   學期起停止適用。

  •  
    1) 380056900x0000000_1060178882_di.pdf
  •  
    2) 退休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常見問答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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