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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獎助學金 | 2017-08-23 | 點閱數: 412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市立高級中學及公私立國民中小學軍公教遺族
及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要點辦理。
二、本學期申請期限自開學後至 106 年 9 月 30 日止,請各校於開
學當週公告受理前開要點第二至三點就學費用優待事項,
並利用適當場合加強宣導本就學費用優待措施,以維護學
生權益。
三、新申請者(含新生、轉學生)請依上開要點第五點規定,
檢具申請書(如附表一)及有效證件等,函報本府核定公
費待遇後,再依本文說明四辦理請款事宜。
四、已核准有案者,請於申請期限內檢具下列表件,送至本局
國小教育科(免備文),俾憑核撥款項:

五、本學期就學費用優待標準補充說明如下:
(一)書籍費:全公費者每學期 800 元,半公費者應減半為 400
元。
(二)制服費:於本學期一次請領,全公費者 1,500 元,半公
費者 750 元。
(三)主食費、副食費:原核准有案者,本學期核給月份從 7
月至明年 1 月止(計 7 個月),新核准者從 9 月至明年 1 月
止(計 5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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