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教育部修正「國立學校社會教育及學術研究機構教育人員退撫給與發放作業要點」,並自 107
年 1 月 1 日生效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6 年 9 月 5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60121178C 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部於 106 年 9 月 5 日以臺教人(四)字第 1060121178B 號令修正發布旨揭作業要點,並自 107
年 1 月 1 日生效,相關修正要點說明如下:
(一) 明確規定發放機關應確實辦理查驗,以減少誤發、溢發情形;另規範發放機關應依據每月更新之
查驗結果執行停發註記,俾利發放機關確實發放退撫給與。
(二) 修正發放機關至退撫整合平臺核對或更新領受人資料,以及使用退撫整合平臺查驗領受人資格之
時間;另發放機關可透過退撫整合平臺查驗領受人是否有出境之情形。
(三) 審酌實務上發生已依法辦理失蹤登記之月退休金領受人,其配偶得代領退休人員之月退休金,惟
未登記失蹤者之配偶則不得領受退撫給與,致形成領受人行蹤不明時,因辦理失登記與否,影
響可否領受退撫給與之不衡平現象,爰予刪除第 6 款但書,「已依法令辦理失蹤登記之月退休金及
優惠存款利息領受人,不在此限。」之規定。
(四) 為利將兼具退撫新舊制年資退撫給與領受人之停發註記提供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參
考,爰明確規範兼具新舊制年資退撫給與領受人領受資格查註結果,由退撫整合平臺每月定期傳
送至雲端服務平臺,以供基管會擷取,做為發放新制退撫給與之參考。
(五) 配合 107 年 1 月 1 日起每月 1 日發放月退休金及月撫慰金,爰明定發放機關應於每月 1 日發放月退休
金及月撫慰金,另為利發放機關於 7 月 1 日辦理月退休金及月撫慰金發放作業時,得同時進行年撫
卹金之發放作業,爰將年撫卹金之發放時間由現行每年 7 月 16 日改為每年 7 月 1 日(有關年撫卹金
之發放,將配合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之施行日期,適時再配合修正為月撫卹金)。
三、檢附原函及其附件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