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公務人員再申訴事件調處實施要點」名稱業修正為「公務人員保障事件調處實施要點」,並
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修正發布全文,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保訓會 106 年 10 月 11 日公地保字第 10611602651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含附件)1 份。
二、公務人員保障法業於 106 年 6 月 14 日修正公布,因第五章調處程序,已增訂復審事件亦適用調處程序
,爰配合修正「公務人員再申訴事件調處實施要點」為「公務人員保障事件調處實施要點」,並修
正全文。另旨揭規定相關修正對照表、總說明及保訓會令,已置於本府人事處網站最新消息項下,
請自行參考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