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教師專業審查委員會之調查員及輔導員推薦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6 年 6 月 28 日修正發布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
項)第 4 點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辦理。
二、查注意事項第 4 點規定:「(第 1 項)主管機關應設教師專業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審會),協助學校處
理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四款所定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之情事;專審會之組成
及運作如下:……(第 2 項)依前項第二款第二目組成之調查小組及輔導小組,其調查員及輔導員之遴
聘條件及運作如下:(一)調查員應依案件性質遴聘專業人員。(二)輔導員應具有六年以上之教學經驗
,且其教學專業曾獲主管機關或全國性教師組織頒發獎項肯定、經專審會認定其領導教師專業發展
之成果卓越或其教學有優良表現……」。
三、本局前於 106 年 8 月 7 日以桃教秘字第 1060060103 號函請各校推薦調查員及輔導員,為充實本市調查
員及輔導員人力,爰請各校踴躍推薦符合上開資格條件且有意願者。
四、本案請於 106 年 11 月 30 日(星期四)前,將附件之推薦表及願任同意書函復本局,無則免復。推薦表之
word 檔,請先另以電子郵件傳送本局承辦人(pigsally8900@ms.tyc.edu.tw),
五、檢附「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調查員或輔導員推薦表」及「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
任教師調查員或輔導員願任同意書」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