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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業經考試院及行政院於 106 年 12 月 13 日會銜修正發布,請查照
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6 年 12 月 15 日公地保字第 1061160311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含附件)1 份。
二、旨揭規定係因應 106 年公務人員保障法條文修正及涉訟輔助制度之實際需要,故針對涉訟輔助要件、
各機關審查機制、追繳輔助費用及重行申請涉訟輔助期限等規定通盤檢討,相關修正對照表、總說
明及發布令,已置於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網站「法規輯要」專區(http://www.csptc.gov.tw)
項下,請自行參考運用。
三、另為保障當事人權益,針對涉訟輔助費用請求權未屆 10 年與重行申請涉訟輔助費用未屆 5 年者,以及
依法執行職務涉及刑事訴訟案件之自訴人和告訴人,請貴機關確實轉知,並協助其依規定期程提出
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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