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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一般公告 | 2017-12-26 | 點閱數: 379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業經考試院及行政院於 106 年 12 月 13 日會銜修正發布,請查照
   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6 年 12 月 15 日公地保字第 1061160311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含附件)1 份。
 二、旨揭規定係因應 106 年公務人員保障法條文修正及涉訟輔助制度之實際需要,故針對涉訟輔助要件、
   各機關審查機制、追繳輔助費用及重行申請涉訟輔助期限等規定通盤檢討,相關修正對照表、總說
   明及發布令,已置於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網站「法規輯要」專區(http://www.csptc.gov.tw)
   項下,請自行參考運用。
 三、另為保障當事人權益,針對涉訟輔助費用請求權未屆 10 年與重行申請涉訟輔助費用未屆 5 年者,以及
   依法執行職務涉及刑事訴訟案件之自訴人和告訴人,請貴機關確實轉知,並協助其依規定期程提出
   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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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修正總說明.pdf
  •  
    2) 公務人員因涉訟輔助辦法.pdf
  •  
    3) 公務人員因涉訟輔助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pdf
  •  
    4)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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