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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一般公告 | 2018-01-08 | 點閱數: 603

主旨:「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 3 條、第 5 條、第 8 條條文,業經行政院於
   106 年 12 月 29 日以院授人培字第 10600654192 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 106 年 12 月 29 日院授人培揆字第 10600654473 號函辦理,並原函影本及附件各 1 份。
 二、旨揭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參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將約聘僱人員婚假日數由 8 日調整為 14 日。
  (二)增訂聘用住院醫師之慰勞假年資,得採計其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所定畢業後綜合臨床醫學訓練
    期間之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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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院 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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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修正條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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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修正總說明.doc
  •  
    4) 修正條文對照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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