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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 3 條、第 5 條、第 8 條條文,業經行政院於
106 年 12 月 29 日以院授人培字第 10600654192 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 106 年 12 月 29 日院授人培揆字第 10600654473 號函辦理,並原函影本及附件各 1 份。
二、旨揭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參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將約聘僱人員婚假日數由 8 日調整為 14 日。
(二)增訂聘用住院醫師之慰勞假年資,得採計其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所定畢業後綜合臨床醫學訓練
期間之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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