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主旨:檢送教育部令,核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 4 條之 1 第 1 項所稱特殊原因令函 1 份,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7 年 1 月 4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60187340C 號函辦理。
二、依旨揭令,倘教職員符合該條例第 3 條第 1 項規定,申請 107 年 6 月 30 日退休者,經服務學校證明不影
響教學,得視為特殊原因於 107 年 6 月 30 日退休生效。
三、另請各校提醒符合上開令函之教職員,其成績考核,因當學年度服務未滿 1 學年,故成績考核為「另
予考核」;又有關年終獎金部分,因當學年度任職未滿 1 年,須依比例計算,且不含 7 月份。
教育部 令
中華民國 107 年 1 月 4 日
臺教人(四)字第 1060187340B 號
核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四條之一第一項所稱特殊原因,指有下列情事之一,並經服務學校證明不影響
教學:
一、家庭突遭變故。
二、本人重大急症無法工作。
三、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致無足夠授課時數或無授課事實者。
四、符合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且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退休生效者。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5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