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388
  • slider image 386
  • slider image 385
  • slider image 383
  • slider image 384
  • slider image 389
  • slider image 390
:::

關於龍興 關於龍興

行政團隊 行政團隊

教學團隊 教學團隊

龍興電子相簿 龍興電子相簿

程式作業繳交 程式作業繳交

龍興國中點點滴滴 龍興國中點點滴滴

:::
人事室 - 一般公告 | 2018-01-09 | 點閱數: 649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主旨:檢送教育部令,核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 4 條之 1 第 1 項所稱特殊原因令函 1 份,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7 年 1 月 4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60187340C 號函辦理。
 二、依旨揭令,倘教職員符合該條例第 3 條第 1 項規定,申請 107 年 6 月 30 日退休者,經服務學校證明不影
   響教學,得視為特殊原因於 107 年 6 月 30 日退休生效。
 三、另請各校提醒符合上開令函之教職員,其成績考核,因當學年度服務未滿 1 學年,故成績考核為「另
   予考核」;又有關年終獎金部分,因當學年度任職未滿 1 年,須依比例計算,且不含 7 月份。

教育部 令
中華民國 107 年 1 月 4 日
臺教人(四)字第 1060187340B 號
核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四條之一第一項所稱特殊原因,指有下列情事之一,並經服務學校證明不影響
教學:
一、家庭突遭變故。
二、本人重大急症無法工作。
三、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致無足夠授課時數或無授課事實者。
四、符合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且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退休生效者。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50004

  •  
    1) 教育部 函.pdf
:::

113教學正常化訪視專區 113教學正常化訪視專區

龍興創造力資優班專區 龍興創造力資優班專區

升學資訊專區 升學資訊專區

語文競賽專區 語文競賽專區

AILEAD線上學習平台 AILEAD線上學習平台

數位學習專區 數位學習專區

政令宣導問卷網 政令宣導問卷網

校內搜尋 校內搜尋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

龍興志工服務區 龍興志工服務區

空氣品質監測網 空氣品質監測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