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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室 - 一般公告 | 2018-03-28 | 點閱數: 390

ㄧ、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 2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格任用,經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案者。」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第 2 項)同條所稱教職員,係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資格聘派任,並經審定合格之校長、教師、助教;及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進用不需辦理公務人員或技術人員改任換敘,其職稱列入所服務學校或其附屬機構之編制,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有案之職員。(第 3 項)前項所稱教職員,以編制內有給專任者為限。」同條例細則第 53 條規定:「教職員在本條例中華民國 85 年 2 月 1 日修正施行前之曾任其他有給專任人員年資併計及退休金、撫慰金基數內涵,仍適用本細則中華民國 85 年 2 月 1 日修正施行前規定。……。」復查 85 年 2 月 1 日修正施行前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依本條例退休之學校教職員,其任職已逾本細則第 3 條所稱之年資者,左列曾任有給專任年資得合併計算:……五、曾任公營事業人員之年資,未按各該規定核給退休金,經服務機關核實出具證明者。……」。
二、次查教育部 104 年 8 月 4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40171796 號函略以,學校教職員退休年資之採計係以編制內、專任、合格及有給為原則。交通事業人員無資位年資,因非屬依法律任用審定之編制內有給專任年資,核與上開退休年資採計規定不符。又依「交通部電信總局業務服務員管理要點」進用之業務服務員年資如未依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核給退休金,前經銓敘部 86 年 5 月 14 日 86 台特二字第 1434205 號函釋以,從寬比照臨時人員年資採計規定,採計至 61 年 12 月止。
三、基於公教退休年資採計衡平,教師曾任交通事業機構業務服務員之年資,比照前開銓敘部 86 年 5 月 14 日函辦理。爰旨揭疑義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107.3.26 日桃教人字第 1070022554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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