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教育基本法第 6 條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復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7 條及第 9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亦不得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是以,教師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政治團體及助選工作;又校長、兼行政職教師及職員,於下班後亦不得有站台輔選或助講等行為。
二、次依行政中立法第 12 條規定,公務人員於職務上掌管之行政資源,受理或不受理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依法申請之事項,其裁量應秉持公正、公平之立場處理,不得有差別待遇。是以,倘候選人向學校租借場地辦理活動,應秉持公正立場處理。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107.3.28 日桃教人字第 1070023543 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