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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查支給要點第 3 點規定,加班補休期限由原規定 6 個月延長至 1 年,為利差勤管理及增加運用補休之彈性,各機關員工各項補休期限,統一規定於 1 年內補休完畢,並以「時」為計算單位,自 107 年 5 月 1 日生效。
二、又加班事實或其他項補休之要件事實如發生於 107 年 5 月 1 日前,仍依原相關規定期限補休。
(桃園市政府 107.4.16 日府人考字第 1070084791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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