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桃園縣政府 103 年 12 月 31 日桃教終字第 10300095205 號函暨教育部日臺教師(一)字第 1030191517 號函「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辦理。
二、資格:在職之專任合格教師,至本(104)年7月31日止,「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屆滿十年、二十年、三十年及四十年,「成績優良」者。(年資之計算係自初任教職之94年或 84年或 74 年或 64 年8月起)※「連續服務」:自任職之當月起(含月底),前後職務之離職與到職之月份(算月不算日)連續未曾中斷;中斷者,自其再任職於公私立學校之當月起算。非因撤職休職或受免職懲處轉(調)任其他機關學校服務,前後任職時間銜接,視同連續服務。※「成績優良」:最近 10年考核結果,均核定晉級或發給獎金,且未受刑事、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之處分者;曾有記過處分而為功過程度相當之記功(或累積嘉獎 3次)相為抵銷者,仍不符合獎勵辦法之規定,宜順延辦理,至其最近 10 年內未有記過或記大過處分紀錄再予請獎。
※前項最近十年考核或評鑑結果未達成績優良,其係因患重病請病假超過規定及全年度因公傷病未到校服務所致者,仍視為成績優良;係因患重病請病假超過規定,應扣除該未達成績優良之年資,補足十年成績優良年資。
※最近十年考核或評鑑結果未達成績優良者,除前項規定之情形外,應重新起算達連續十年成績優良,並於符合服務屆滿二十年時,始得請頒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二)年資不採計有(節略):
1.曾任兼任教師、約聘僱教師、代課教師之服務年資不予採計。
2.曾任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夜間部臨時專任助教、運動教練、職訓中心訓練師服務年資。
3. 業已折抵教育實習之服務年資。
4.在職專任合格教師因故申請留職停薪,復職後仍任專任教師者,其留職停薪之年資。5.業已折抵教育實習之服務年資。
(三)年資採計有(節略):
1.代理教師年資,依教育部 96 年 5 月 3 日台人二字第 0960046905C 號令修正發佈之「各級 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規定,曾任三個月以上長期代理教師(含兵役輪代及懸 缺代理教師),於代理當時已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且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規定敘薪有案,於補實後,前後任教期間連續未曾中斷者(算月不算日),其代理教師之年資可併計。 2.專任合格教師任教期間經保留底缺留職停薪奉召入伍服兵役,退伍後仍任專任教師者,其服義務役兵役期間之年資。
三、初步以「初任教職日」查核,符合年資之教師名單如下:(一)屆滿 30 年:無。(二)屆滿 20 年:黃淑惠、唐小媛、江秀美、徐善玲、吳美華、林桂姬、盤舜仁。
(三)屆滿 10年:周美志、黃寶萱、葉秋香、林美金。
四、本校或他校調入人員,請主動告知最近十年內,有無受刑事、懲戒處分或平時記過以上之處分者;若有本校教師漏列或他校調入教師於原校期間漏未辦理者,亦請併案告知補辦。
五、符合前項條件之人員(含初步審核符合人員),請於 104年 1月 9 日(五)下班前檢附證件(歷年考核通知書、初任教職之派令或核薪通知書、留職停薪證明影本)至本室辦理,逾時不予受理。
六、餘請詳閱附加檔案之「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