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 4 條規定,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為民俗節日,應放假 1 日,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是以,各機關具原住民族身分之員工,於所屬族群之歲時祭儀放假日期間,得持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等足資證明其族別之文件,向機關申請放假 1 日。
(桃園市政府 107.5.11 日府人考字第 1070111049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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