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6 條:「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結合相關資源,協助庇護工場營運及產品推廣」。
二、旨揭計畫已於 104 年 4 月 9 日以桃勞障字第 1040026532 號函發布(諒達)。
三、本計畫「陸、實施方式之三、參賽辦法」補充如下:
(一)新增「報名表」,請參賽者於徵件時間內,將「報名表」及「作品」送(寄)達即可參加比賽(33042 桃園市三民路三段 288 號 4 樓之 1-新譽管理有限公司古小姐收,連絡電話: 03-3392798 分機 16)。
(二)修正:「...作品需於四開( 4K )畫紙呈現」。
四、餘詳見實施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