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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考試院(銓敘部)擬於 107 年 8 月修正請假規則第 3 條及第 10 條規定,將事假每年准給日數由「5 日」增加為「7 日」,婚假、喪假及休假計算單位由「半日計」改為「得以時計」,人事總處爰召開旨揭會議研商相關配套措施,會議結論如下:
(一)應休畢日數以內之休假補助費:公務人員應請半日以上休假,始得持國民旅遊卡刷卡消費請領休假補助費,並放寬公務人員請半日休假當日,全日以國旅卡刷卡消費均得核實補助。又與休假期間相連假日之刷卡消費,及休假期間前後一日交通費等規定,亦依上開原則處理。
(二)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得以時計,未達一日者分別按休假或未休假時數比例支給,於年終一併結算。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107.7.18 日桃教人字第 1070056557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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