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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5 條規定,各級學校對於國定紀念日之放假及舉行紀念辦法,依中央之規定辦理。查行政院 107 年 6 月 29 日院授人培字第 1070045147 號函及教育部 107 年 7 月 9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70102135 號書函函送之 108 年度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農曆除夕及春節連假為 108 年 2 月 2 日(星期六)至 2 月 10 日(星期日);又農曆初三(2 月 7 日)因適逢星期四,爰調整 2 月 8 日(星期五)為放假日,並於 1 月 19 日(星期六)補行上班。
二、復依本辦法第 4 條規定略以, 108 年 2 月 8 日(星期五)適逢寒假期間,爰公立中小學無須因應春節假期調整放假而進行補課作業;又依「教師請假規則」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學生寒暑假期間,除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及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之日外,得不必到校。爰此,各級學校教職員均應依行政院人事總處規定於 1 月 19 日(星期六)補行上班,惟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得不必到校。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107.8.16 日桃教人字第 1070065594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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