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如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須由法定監護人代為申請退休或資遣者,其退休金或資遣給與,除可選擇匯入受監護人本人帳戶外,亦得選擇匯入監護人帳戶,惟法定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退休金或資遣給與之使用,應依民法第 1101 條等有關規定辦理,另考量同一法制之相同法理,公務人員遺族退撫給與之發給及使用,亦應照上開規定辦理。
(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107.8.29 日桃人給字第 1070005398 號書函)
觀看更多影片 ●我的午餐有心機 ●教育部校園食材登錄平臺2.0(每日菜單)
進階搜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