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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修正條文第 10 條規定,休假計算單位由「半日計」改為「得以時計」,行政院配合修正旨揭休假改進措施第 5 點內容,增訂公務人員應休畢日數之休假部分,應請上午或下午半日以上之休假,始得依規定予以補助、假日前後 1 日休假半日視同連續期間,以及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補助費按比例支給等相關規定。
(桃園市政府 107.11.19 日府人考字第 1070292422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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