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修正主要係將事假每年准給日數增為「7 日」,以及婚假、喪假及休假計算單位由「半日計」改為「得以時計」。
三、另桃園市政府前於 106 年 6 月 27 日以府人考字第 1060120825 號函規定,所屬各機關學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人員之特別休假以「半日」為請假單位,惟考量本府員工差勤管理之一致性及衡平性,有關適用勞基法人員之特別休假、婚假及喪假請假單位,自即日起比照請假規則改為「得以時計」。
(桃園市政府 107.11.23 日府人考字第 1070297191 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