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本府為確保學生校外賃居安全,請加強宣導學生應優先選擇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或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賃居場所,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 107 年 12 月 12 日府消預字第 1070313548 號函暨內政部 107 年 8 月 28 日內授消字第 10708228572 號函辦理。
二、為協助要求學生校外賃居場所依法設置火災警報器,請於執行聯合訪查時通知本府消防局派員配合辦理。
三、請加強宣導學生火災預防觀念,符合消防法第 6 條第 5 項之場所( 5 層樓以下透天住宅或老舊公寓等),應依法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相關補助及宣導訊息,可逕至本府消防局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網頁專區( http://tyfdsiren.tyfd.gov.tw/tyfdsiren/index.php )查詢。
四、檢送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宣導單電子檔 1 份,另本府將於 108 年度發送相關宣導夾頁,請各校配合發送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