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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一般公告 | 2019-01-28 | 點閱數: 199

桃園市教育局鼓勵具教學輔導教師認證資格 10 年之教師,參與 108 年度教學輔導教師換證作業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108 年 1 月 21 日臺教師(三)字第 1080006183R 號函辦理。
二、為彰顯教學輔導之專業,形塑教師同儕共學共好之氛圍,請基於教師自願原則,積極鼓勵貴校具有教學輔導教師認證資格 10 年之教師,於 108 年參與教學輔導教師換證作業,以促進資深教師之專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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