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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退撫法第 77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113 條規定略以: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行政機關、學校、公營事業、「行政法人」、「公法人」、「財團法人(含政府原始捐助(贈)及累計捐助(贈)達法院登記財產總額 20%以上)」、「政府轉(再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 20﹪以上事業」、「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財團法人及轉(再轉)投資」或「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應停發月退休金並停辦優惠存款。所稱私立學校,係指依私立學校法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國內各級、各類私立學校。
二、次查為退撫法第 78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114 條規定略以,退休公務人員「受聘(僱)執行政府因應緊急或危難事故之救災或救難職務」、「受聘(僱)擔任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公立醫療機關(構),從事基層醫療照護職務」者,不適用前述不得超過法定基本工資之規定。上述所定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應以衛生主管機關「推動醫療促進相關方案或計畫之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範圍為準,並由衛生主管機關協助提供並由本部公告之。
三、為利支給或發放機關辦理公務人員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利息之停發事宜,並提供退休後擬再任人員之參考,前述「私立學校」及「醫療促進相關方案或計畫之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範圍,業依前開規定,先後由教育部以民國 107年6 月 27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70085468 號書函及衛生福利部同年11 月 21 日衛部醫字第 1071667599 號函提供本部彙整並上網公告,以供各界查詢(網址:銓敘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cs.gov.tw/退休資訊專區/退休再任相關/私立學校彙整表及山地、離島或偏遠地區公立醫療
機關(構)彙整表)。
(銓敍部 108.2.1 日部退三字第 1084669753 號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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