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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加強 50 歲以上公教人員健康檢查密度,鼓勵同仁重視自主健康管理,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年滿 50 歲以上公教人員(各機關學校首長及一級機關單位主管以上人員除外)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自 108 年 1 月 1 日起,調整為每人每年新臺幣 3,500 元,或每人每 2 年 7,000 元。
二、前開人員 108 年度已申請補助者,如實際健康檢查費用高於 3,500 元,得申請補發差額;另如 107 年度已申請補助者, 108 年得按單年度基準(即每年 3,500 元)申請補助,惟如欲按每 2 年之基準(即每 2 年 7,000 元)申請補助者,需於 109 年方得申請。
(桃園市政府 108.3.22 日府人給字第 1080038609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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