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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資訊組 - 政令宣導 | 2019-05-01 | 點閱數: 278

主旨:轉知行政院「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自 108 年 4 月 18 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 108 年 4 月 24 日府資設字第 1080095077 號函暨行政院 108 年 4 月 18 日院臺護字第 1080171497 號函辦理。
二、檢送「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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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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