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核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基於教師權益保障, 107 年 7 月 2 日以後退休生效者,其成績考核結果為晉級並給與獎金者,該晉級無法執行部分從寬改發一個月獎金(如附檔)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108.5.7 日桃教人字第 1080038620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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