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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 108 年 6 月 12 日臺教資(六)字第 1080085025 號函
辦理。
二、「一次用塑膠吸管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業經行政院
環境保護署署於 108 年 5 月 8 日以環署廢字第 1080031442 號公
告訂定,並自 108 年 7 月 1 日生效(本局同年 5 月 10 日桃教體字
第 1080039412 號函諒悉),其重點如下:
(一)生效日期:自 108 年 7 月 1 日生效。
(二)限制使用對象:政府部門、學校、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
心、連鎖速食店。
(三)實施方式:內用不得提供一次用塑膠吸管。
(四)非限制使用範圍:取得該署「生物可分解塑膠」環保標
章使用證書之塑膠吸管;工廠出廠已附有吸管之商品,且公開陳列供選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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