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加強維護桃園市政府公教同仁身心健康,鼓勵同仁重視自主健康管理,旨揭人員符合桃園市政府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至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為合格之醫療機構進行檢查,請依其檢附之證明文件,覈實給予公假,最高給予 2 日。
二、另非屬從事危害安全及衛生顧慮工作之未滿 40 歲公教人員、工友(含技工、駕駛)及約聘僱人員,自費參加健康檢查者,得以每 2 年 1 次給予公假 1 天前往受檢,惟受檢人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人事單位據以審核。
(桃園市政府 108.7.24 日府人給字第 1080184750 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