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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重要訊息 | 2019-09-10 | 點閱數: 289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身心障礙學生適性安置高級中等學校實施要點辦理。
二、依前開要點第 3 點「適用對象」:學生應同時具備下列資格:
(一)領有各直轄市、縣(市)鑑輔會所核發之身心障礙鑑定證明。
(二)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於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完成通報並確認之學生。
(三)國民中學畢業生或具同等學力者,未曾參加教育局或其他直轄市及教育部辦理與本要點性質相同之就學安置措施(包括十二年就學安置)。
三、又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及本市 108 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簡章規定,報名資格需為「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統一編號,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稱鑑輔會)所核發之鑑定證明」者。雖領有社會局核發身心障礙證明(ICF 代碼),但未經過各直轄市、縣(市)鑑輔會核發鑑定證明,無法參加本市適性輔導安置之升學,請依下述「第三類」申請專案鑑定。
四、提報專案鑑定條件資格如下:
(一)第一類:欲進入啟智學校或高中綜合職能科就讀,領有本府核發之特殊教育鑑定證明,惟鑑定證明中未註記智能障礙程度。
(二)第二類:學生已為特教通報網確認身心障礙個案,即為已鑑定通過列冊輔導之身心障礙學生,但尚未申請本府特殊教育鑑定證明者。
(三)第三類:領有社會局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但尚未接受各直轄市、縣(市)鑑輔會鑑定者(特教通報網沒有名冊者)。
(四)第四類:本市鑑輔會鑑定為疑似身心障礙,並經學校輔導介入後評估確有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惟 108 學年度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學生第 2 次鑑定通過為疑似身心障礙學生非本次收件對象。
五、符合前開身分之 9 年級學生,經校內評估需申請專案鑑定,請於 108 年 9 月 27 日(星期五)前敘明該生未曾提出鑑定申請或證明核發之原因,並依下列各類身分檢附各類所需文件(影本即可),函報本局審核。
(一)第一類:本市鑑輔會核發之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
(二)第二類:本府核定鑑定安置結果公文及個別學生名冊。
(三)第三類:社會局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
(四)第四類:本府核定鑑定安置結果公文及個別學生名冊及佐證學生具有身心障礙特徵之學習及輔導相關資料(如:考卷、學習單、聯絡簿、輔導記錄等資料)。
六、本局同意備查後,即日起至 108 年 10 月 2 日(星期三)於特殊教育通報網提報(提報區間: 108 學年度第 13 次九年級適性輔導安置專案)、造統計名冊並由心評老師逕行安排學生評估事宜,以校為單位繳交至本市北區特教資源中心。如需特殊派案(自閉症種子教師、在家教育)請檢附相關資料於 108 年 10 月 3 日(星期四)至 108 年 10 月 4 日(星期五)親送至北區特教資源中心(東門國小),送件教師於課務自理及不支領代課終點原則下准予公(差)假登記。如專案未經本局備查者,則不受理收件。
七、本案攸關學生報名適性安置管道升學之資格,為保障學生升學需求與權益,請貴校確實評估學生需求,務必依本案申請期程及規定提報專案鑑定,以免影響本市 109 學年度適性輔導安置報名資格審查。
八、本案送交鑑輔會之所需表件、資料請參照附件檢核表,如有送件相關疑問,請洽詢本市北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何雅惠老師( 03-3394572 分機 830 )。
九、隨文檢附「9 年級學生專案鑑定檢送文件檢核表」各類別學生使用表格,亦可至本局「公務檔案下載」( https://www.tycg.gov.tw/edu/home.jsp?id=30&parentpath=0,26,28 ),搜尋「9 年級學生專案鑑定檢送文件檢核表」關鍵字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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