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教人員子女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未取得學籍者比照享有子女教育補助,並溯自 108 學年度第 1 學期(108 年 8 月 1 日)起實施。
(桃園市政府 108.10.5 日府人給字第 1080249940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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