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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一般公告 | 2020-01-03 | 點閱數: 222

依社會救助法第 21 條,倘家內發生急難事由且有生活陷困,請申請人洽詢所在戶籍地公所(急難救助)或居住地(急難紓困)申辦。
(一)急難救助:因死亡無力殮葬、意外傷害、罹患重病、失業(需有求職證明 3 張)等其事由,申請人需設籍在本市,向戶籍地公所社會課辦理(可跨區送件)。
(二)急難紓困:因死亡、失蹤、罹患重傷病(一個月以上治療或療養、重大傷病,以致無法工作)、失業(非自願性離職)或為脆弱家庭等其他因逢變故,導致生活陷於困境(申請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人向居住地公所社會課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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