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桃園市政府修正「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酒後駕車懲處要點」,並自 109 年 1 月 3 日生效。 二、檢附「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酒後駕車懲處要點」一份。(如附檔)
(桃園市政府 109.1.3 日府人考字第 1080302629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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