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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倘於金門縣戰地政務時期,符合「未任公職」、「設籍於金門縣」等 2 項條件,得檢附申請書、初任公職文件影本、個人戶籍謄本( 16 歲起至初任公職日止)等資料逕向金門縣政府申請「金門縣自衛隊員任公職前接受自衛部隊訓練服勤演習年資」,據以併計公職退休年資。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109.3.4 日桃教人字第 1090018563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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