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十條及「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賡續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及「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規定,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之人員,應於返臺後七個工作日內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送交所屬機關(構),機關首長送交直屬上級機關備查。前開通報表內容如有未盡完整或疑慮者,得要求赴陸返臺人員於一定期間內補正;必要時得請其提出說明。
(二)檢附「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及「進入大陸地區人員一覽表」供參。(如附檔)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109.3.16 日桃教政字第 1090022484 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