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桃園市政府修正「桃園市市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教職員獎懲要點」第四點附表四,並自即日生效。 二、檢附「桃園市市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教職員獎懲要點」及修正之第四點附表四各 1 份。(如附檔)
(桃園市政府 109.3.23 日府教人字第 1090066912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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