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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室 - 一般公告 | 2020-03-27 | 點閱數: 975

一、公部門非依公務人員相關規定所進用之臨時人員,自 97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查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第 17 點規定略以,臨時人員依勞基法等規定,分別給假。次查勞工請假規則第 8 條規定:「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訂之。」又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3 年 2 月 5 日總處給字第 1030022149 號函以,臨時人員自費辦理健康檢查之給假相關事宜,宜由各機關考量實際需要予以合理規範,並本於權責於契約中訂定。
二、為關心臨時人員身心健康,如臨時人員服務之機關學校,非屬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0 條之工作場所或已經提供定期健康檢查服務者,其自費參加健康檢查,得以每 2 年 1 次於差勤系統予以其他假(健檢)登記且不扣薪之方式前往健康檢查,惟當事人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人事單位據以審核,並由各機關學校本於權責於契約中訂定相關規範,且不得予以影響考核等不利處分,至依中央機關補助或委託研究計畫進用之臨時人員,按其計畫規定辦理。

(桃園市政府 109.3.25 日府人給字第 1090046321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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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9032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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