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104 年 1 月 7 日桃教中字第 1030095245 號函辦理。
二、有關本市校長、主任甄選積分審查表「經歷(服務年資)」一欄修正一案,以不更動實 質計分標準為原則,酌修積分審查表「經歷( 服務年資)」一欄部分項目改以「另加」方 式計分。
三、另為提升本市所屬學校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比例,本認證將納入國民中小學候 用校長、主任甄選積分審查項目,並列為國民 中小學主任儲訓完訓資格項目。
四、如各校針對本案積分審查表草案有相關意見者,請於 104 年 1 月 20 日(星期二)前將相關 意見送人事室彙復教育局。
五、檢附本市 104 年度國民中小學第 19 期校長主任甄選積分審查表(草案)及本案調查表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