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桃園市政府修正「桃園市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實施要點」第一點、第二點及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二、檢附「桃園市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實施要點」1 份。(如附檔)
(桃園市政府 109.4.22 日府教中字第 1090055707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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