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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重要訊息 | 2020-08-13 | 點閱數: 591

桃園市立龍興國中學生行動電話管理實施辦法

  • 依據:桃園縣政府 94.05.24府教學字第 0940139078 號函辦理。

二、目的:落實學校多元溝通管道,建立學生正確使用觀念,提升學校教學品質,塑

      造學校優質學習環境。

三、實施對象:本校全體學生。

四、實施方式:

   (一)全校學生嚴禁攜帶手機到校,違者依獎懲規定懲處。

(二)學生有特殊需要,並經家長或監護人及校方簽准後,方可帶手機到校,並於早自習時間結束前繳交導師,再由導師指派同學(一人)將手機統一繳交至學務處手機保管櫃,第七節下課由指派同學(一人)至學務處手機保管櫃領取手機發還學生,若違反規定,校方通知家長或監護人領回手機,並取消申請資格。

   (三)嚴禁學生私藏手機於上課及教學期間使用,違反學生依校規處理。

  (四)不鼓勵學生帶手機到校,以免徒增困擾和糾紛,學生若緊急需要可使用學校之公用電話

      或至學務處請師長撥接電話(原則免費),以做聯繫之用。

(五)若家長有急事需要與學生連繫,可致電學務處生教組

電話為:03-4575200轉 311 至 315 或與導師聯繫。

五、手機保管流程:

(一)手機統一由各班級導師督導學生收集與發還。

(二)手機收齊後統一存放於學務處手機櫃。

(三)手機於

   早自習時間 07:00~08:25 統一收齊

   第七節下課 15:40~15:50 至學務處取回手機,第八節下課發還學生

五、懲處規定:

()未遵守規定者,手機由導師代為保管,並通知家長共同督促學生。

()未遵守規定二次以上者,記警告乙次處分;手機由學務處代為保管,並請家長到學校親自領回,且不得再攜帶手機到校。

六、本辦法陳請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如需申請,請將下半頁填寫、撕下後繳回生教組)

---------------------------------------------------------------------------------------桃園市立龍興國中使用行動電話申請書

 年 班

 

座號

 

姓名

 

編號

 

 

申請理由

 

 

 

手機號碼(按*#06#

 

*手機為貴重易損壞之物品,若無迫切需要,建議不鼓勵學生帶手機到校,本校僅負保管責任,如有損壞不負賠償責任。

*家長已確認詳讀手機管理辦法,並同意導師保管手機。 

申請人簽名:                      家長簽名:

  

     導師:                  生教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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