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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重要訊息 | 2020-09-11 | 點閱數: 194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9 年 8 月 18 日臺教國署高字第 1090093707 號函辦理。
二、各級學校委外辦理戶外教育活動,應考量委外工作人員(含遊覽車駕駛、領隊或國旅團輔人員或旅行社隨行人員等)之工時,確保活動安全執行,並避免違反相關法令規定。
三、依據交通部遊覽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一項:應記事項:第 11 條駕駛員服務工時應符合相關規定:應記載租賃期間遊覽車客運業者派任駕駛員駕駛車輛營業時,除應符合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令關於工作時間之規定外,其調派單一駕駛員勤務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日自工作開始至結束之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每日最多駕車時間不得超過十小時。
(二)連續駕車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休息,休息時間如採分次實施者每次應不得少於十五分鐘。但因工作具連續性或交通壅塞者,得另行調配休息時間;其最多連續駕車時間不得超過六小時,且休息須一次休滿四十五分鐘。
(三)連續兩個工作日之間,應有連續十小時以上休息時間。但因排班需要,得調整為連續八小時以上,一週以二次為限,並不得連續為之。
四、依據勞基法第 30 條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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