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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 109 學年度「台灣陽光關懷協會教育助學金」申請案,受理申請自 109 年 10 月 1 日起至 109 年 11 月 10 日止,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台灣陽光關懷協會教育助學金實施要點」辦理。
二、申請資格:凡就讀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學生,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本助學金:
(一)因意外傷病需急難扶助之學生。
(二)因頓失依靠需扶助之學生。
(三)因生活困頓需扶助之學生。
三、申請方式:符合申請條件之學生,應檢附申請書等相關資料,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四、請學校初審後於本(109)年 11 月 10 日前寄(送)至本市大竹國小輔導室(338027 桃園市蘆竹區大竹路 556 號,請於信封註明:陽光協會助學金)。逾期或個別申請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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