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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習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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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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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會議 109 年度第一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教育部於 109 年 9 月 1 日召開教育部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會議 109 年度第一次會議,於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修法確定前,參照該辦法聽覺障礙之鑑定標準,若 6 歲以下學生單耳達 21 分貝以上、 7 歲以上達 25 分貝者,則依學生需求提供輔具;至於單側聽損學生應配戴單耳或雙耳之輔具,請依聽力師或其他專家學者之專業評估判斷後予以協助。
三、貴校倘有符合上述之學生,申請請檢具一年內聽力圖(聽力檢查報告)、診斷證明或聯評報告(聽力圖以醫療專科醫師門診後檢測開立為原則,非相關基金會或助聽器公司聽力師開立),紀錄聽力損失符合申請條件。
四、旨揭調查表請依限於 109 年 10 月 1 日(星期四)前核章後掃描檔 e-mail 寄至 10013570@ms.tyc.edu.tw 或傳真至本局特教科( 03-3318446 ),無需求則無須填報回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