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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客家基本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服務於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公教人員,應有符合服務機關所在地客家人口之比例通過客語認證」。為鼓勵全民學習客語、推動公事客語無障礙環境,以促進客語重返公共領域,請貴單位規劃 110 年度相關活動儘量排除認證日程,並轉知及鼓勵所轄(屬)機關(構)、學校、單位同仁及民眾屆時踴躍報考客語能力各級認證,亦請公告及協助宣傳相關訊息。
二、客語能力各級認證題型、樣卷、通過標準、各級認證基本詞彙及初級認證題庫等相關資訊,請參閱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客委會)網站(https://www.hakka.gov.tw/首頁/服務園地/表單下載/客語推廣類/客語能力認證專區)。
三、為鼓勵學習客語及持續開設相關課程,請轉知可依客委會「推展客家學術文化活動補助作業要點」,提案申請開設客語課程,相關資訊請逕至網站(https://www.hakka.gov.tw/首頁/政府資訊公開/法規與內規/行政規則/藝文發展類)查詢。
四、本府訂有通過客語認證獎勵金及鼓勵團體報考相關補助辦法,請逕至桃園客語開班及認證獎勵平臺(https://tychakka.tycg.gov.tw/首頁/相關表格檔案下載)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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